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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十七)降低企业管理费用。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差旅费的开支必须公布标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控制在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以内,并向职代会报告支出情况。企业亏损或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医药费期间,不得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六、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三十八)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统一归口管理,取消内部各单位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杜绝资金账外循环现象。
  (三十九)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严格现金收支管理,现金出纳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
  (四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企业对外担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强令企业对外担保。
  (四十一)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企业只能设一套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十二)建立健全财政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填报时间、报送单位、复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需要,合理选择、设置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内部报表,多种经营的企业还应对其他业务设置相关的报表进行专门反映。
  (四十三)加强财务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给报表使用者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或文件,不得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正常业务。
  (四十四)加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进行招标。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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