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制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国家宏观调控与行业监管下,与其他通信企业加强合作、公平竞争,共同促进中国通信事业的发展。
七、集团公司发展所需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补贴邮政亏损的任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八、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卫星通信集团章程,并在2000年10月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卫星通信企业实行的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卫星通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是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积极支持。你们要对集团公司的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们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