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
(1998年7月20日)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公安部、农业部和原机械工业部、原国务院法制局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形成的以下四点协调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一、《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作为机动车一种类型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依法适用上述规定。请公安部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同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出现不正之风。
二、农业(农机)部门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拖拉机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要认真予以纠正。对此,公安部要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鉴于在拖拉机委托管理方面比较混乱,事故较多,请公安部认真组织一次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