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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十三)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认真做好“十五”期间社区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机构。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到“十五”末期,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所老年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市有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有老所综合福利服务设施。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十五)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并随着经济发展合理增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扩大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范围。要特别关注特困老年人的生活,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和力度。老年人遇到特殊困难,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给予救济。要倡导和组织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十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十)加强对老龄工作者队伍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者自身素质,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老年学专业和社区服务类专业,培养从事老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门人才,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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