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从大开发一启动就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案后预防与超前预防、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完善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送法进校、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形成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阔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积极探索符合西部大开发特点的预防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认真研究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协调发展。在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同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真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搞好地方立法。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使犯罪者依法得到惩治,创业者依法得到保护,改革者依法得到支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七、加强与西部地区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照国家间司法协助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高检院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加强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暴力恐怖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贸往来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相邻国家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交往途径,建立会晤机制,增进友谊,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