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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代替)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参事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组织参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组织参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参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
  (三)组织参事对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参事搜集、整理文史资料,撰写专题著作;
  (六)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参事主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者担任。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六条 国务院参事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
  (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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