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费,小型专用检测仪器仪表费,产品性能试验费、设计费、加工费、研制协作费;
中间试验和推广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安装费、考验费、试验消耗费和人员培训费;
各种科技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计算费、室内外试(实)验费、野外考察费、旅差费、临时工工资、科技活动会议费(可行性论证会、成果鉴定会、技术组会等),交通运输费。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进行期间,在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条件下,有权按计划和预算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的这一权限。
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有责监督和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十三条:严禁课题承担单位乱立名目滥收费。更不得利用各种内部收费办法将部份科研经费转化为所谓的“预算外收入”。
凡是由国家、地方科委、计委、经委通过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下达的课题或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直接下达的课题都属于纵向课题。纵向课题在气象部门内部协作仍属于纵向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承担者由于能力不及或其它正当理由而无法继续进行课题的研究,经过同意可中止课题,其剩余经费全部退回原下达课题单位。
擅自更改课题内容或科学技术指标,或由于课题承担单位安排不当课题承担者无时间保障,或其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者,科研管理部门有权中止课题,同时根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课题经费和设备。
第十五条: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者要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决算。
第四章 气象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承担者须进行认真地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图纸,写出课题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学术论文和技术报告,上报下达任务的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进行初审,并根据课题性质和初审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结题和进行成果的验收。
第十七条:有关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详细内容参见《气象科技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