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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资助课题的经费拨至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课题承担者有权在批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支配使用。
  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气象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计算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野外考察费、小额专用仪器费、临时工工资、有关科研差旅费等。不得作为土建费、修缮费和公务费、人员的工资、辅助工资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费等。
 第十七条:气象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要编报研究课题总决算,报送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核销。剩余经费,所用专用仪器等留给所在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气象科学基金课题因故撤销或停止执行时,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交回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评议、奖励

 第十九条: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学术报告和论文,上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利用资助基金发表的论文,都要注明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字样。
 第二十条:气象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主持评议,将评议结果随同第十九条所述各项材料一起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亦要作出评价。成果所有权归评审组。
 第二十一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课题承担者)要定期向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提交工作报告。每半年提交进度情况报告,年终提交年度情况报告,无故不报者,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按期完成取得预期成果的资助课题承担者,再次申请基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若课题研究者由于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完成课题任务而中止课题者,在两年内不能申请基金,并追回剩余经费和购置的设备。
  若课题研究者或单位擅自修改课题、技术指标或挪用经费者,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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