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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每个课题的研究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定期审批的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工程师、助研、讲师或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气象科技人员申请气象科学基金需有两名同行副研、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以上人员的推荐。
  课题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第八条:凡申请气象科学基金者,均应填写课题申请书(见附件,略),课题申请书内容要填全,笔体要工整,字迹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课题申请书一式五份直接寄该项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办事机构。
 第九条:课题申请书由有关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受理,申请者应按项目指南的规定时间提交课题申请书,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由评审组邀请三至五名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或以上的科技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写出书面评议。同行评议名单要严格保密。
  在同行评议与初审的基础上,由气象基金项目评审组审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总额和年度分配额。
 第十条:气象科学基金课题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审:
  科学性:审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评估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实用性:审度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将带来的实际效益。
  可行性:审度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及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为了有利于促进边远地区气象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时,对于边远地区的气象科技工作者申请的课题要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合作,以充分调动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力量,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在下达资助课题时,通知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给予保证和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课题申请者,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后,应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工作。对批准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两个月内报告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经评审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资助课题的经费管理,原则上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分年度用款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年终节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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