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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1987年5月6日)
 (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从一九八六年起,国家气象局对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创新的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条: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也可申请。
 第三条: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气象科学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三年轮换二分之一,任期三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
 第四条: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科研规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的规划;拟定本项目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及其经费;检查课题进度,审理验收结束的课题,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办事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条:气象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费和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国家气象局每年从国家计委拨来的科技三项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章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两年发布一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可以根据项目指南中的课题目标和要求选题申请。同时亦可根据气象科学发展的动向,自行选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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