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对“短平快”项目的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作本单位的科研资金)的原则,对于其中有偿还能力的课题,实行有偿合同制。
第十一条:“短平快”课题经费拨到省气象局。由财务部门统一下拨管理。主要用于试验材料费、计算费及直接用于课题的考察、试(实)验、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承担者有经费的直接使用权,但要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作到专款专用。课题承担单位每年1月20日以前编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表,一式三份报省气象局科教处审核后将其中两份上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检查权。发现有滥用、挪用经费者,视情节轻重责成偿还已拨全部或部分经费,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短平快”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向省气象局科教处提交工作报告,科教处审查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内容包括:课题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效益);未按原计划执行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年度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四条:“短平快”课题完成以后,课题负责人认真写出总结(含课题经费决算),并连同课题的原始资料(包括关键数据、软件源程序及详细说明书等)一起交省气象局科教处,省气象局科教处审核后于课题完成后三个月内报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视情况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验收或鉴定。应用推广效益显著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各级气象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凡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任务的承担者,以后申请课题时可优先支持;对无故不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短平快”课题任务者,要追究责任或追回经费;省气象局,如有50%以上未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课题任务者,则取消申请下一年度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省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订省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