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办法
(1987年5月6日)
(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系指用少量投资,在短期内能够取得科技成果并迅速转化为气象业务、服务能力或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直接促进基层气象台站科技进步的项目。
第二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气象观测、预报、通讯、气候资料、专业气象、气象服务等各个领域的气象业务技术开发,微机软件开发应用,及面向经济建设等应用气象方面的课题(项目之下设课题)。
第三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由国家气象局科教司牵头,业务发展司、专业气象司参加,组成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办事机构设在科教司科研综合处。
第四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主要是支持跨省的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意义的课题。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之内完成,规定8000元为最高支持限额。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计划和基层气象业务、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由“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制定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年度指南,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六条:凡从事科研、业务、服务和教学的气象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短平快”项目课题,不同单位的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者主要应当根据“短平快”项目年度指南的要求选题,经本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省气象局科教处(或相当一级的科技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条件认真审查后,负责统一向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按规定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申请(合同)书》(见附表-1,略)一式四份,不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由“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择优选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被批准后的“短平快”课题,申请书即为承担课题的合同书,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将审批后的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省气象局科教处,一份存课题负责人)连同合同书回执(见附表-2,略)寄省气象局科教处。课题负责人确认后,将回执填好寄回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收见回执并确认课题主持人同意后方能拨款。
第八条:对于国家气象局下达的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要纳入省气象局科教处的工作计划,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九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的经费采取集资的方式汇成,从气象科技三项费和气象事业费中各集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