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
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1987年5月6日国办发[1987]25号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
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改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经营、销售等业务,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拟对合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多次出国的审批手续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如下:
一、年出口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出国的合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海南行政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核准,实行简化出国审批办法。
二、上述经核准的合营企业,可确定三至五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年内简化再次出国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并一次性通知有关驻外使馆,第一次出国审批后的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时,可由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送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以办理颁发护照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和外国签证。这些中方人员出国,如属对外贸易业务需要,可不向国务院有关主管业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出国,可不另行通知有关驻外使馆。
三、按第一条规定核准的企业,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期)简化再次出境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手续由省、市核准机关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再次赴港澳的手续,按照第二条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