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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3日)


  1965年2月5日,我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对各地质量监督站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监督人员的责任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又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筑业管理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质量,特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2月5日颁发的(85)城建字第63号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执法机构。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1.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根据受监工程(构件)的规模、类型、结构技术复杂程度,选派质量监督员承担监督任务,明确其岗位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质量监督员要及时调离。
  3.组织审定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参与竣工核验,核查监督、检测工作质量。
  4.负责审批对质量低劣工程(构件)的施工(生产)单位停工及经济处罚的决定。
 三、受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员负责制,质量监督员对承担监督的工程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认真熟悉受监工程(构件)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根据工程性质、设计要求,制定具体监督计划,并向建设、施工(生产)单位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3.对受监工程(构件)要按监督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质量情况,建立监督档案。
  4.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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