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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的补偿问题

外交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外汇管理
 局、中国银行关于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的补偿问题
 (1987年4月29日 外领四函<198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82年8月3日,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三家联名以(82)部领四字第267号函答复上海市外办的请示时,对外国原在华资产的补偿问题做了某些具体规定。
  (82)部领四字第267号函中的基本原则迄今仍是正确的。但亦应承认,有些规定制定时就不尽合理(如补偿率偏低、补偿条件偏严等),实践证明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近几年来,英、法、丹麦、希腊等陆续向我提出索赔原在华私人资产的要求,已先后进行商谈。还有一些国家的国民或无国籍人也通过不同渠道向我提出了类似要求。我们认为,尽早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对进一步执行党的开放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均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采取各种方式,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进行了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今后这些被处理了的房产、企业仍不能发还。但考虑到在我处理的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中,有一部分是我单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其产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此类资产均应给予适当补偿。基于这种考虑,我已与美国、加拿大就私人资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目前,我还正与英、法等国谈判。今后如有其他国家提出,我也将有计划地与之商谈。
  在政府间谈判资产问题时,我一般尽量采取一揽子解决方式,即:相互不要求对方提供产权等有关证件;索赔清单中的所有索赔项目均纳入谈判范围;商谈结束时,双方(如互有索赔的话)各给对方一笔总的补偿款,即算最终、全面解决了两国间的资产问题,不留尾巴。
  如个人提出索赔要求,我亦应尽量纳入两国政府谈判范围解决。但无国籍人及特殊情况的索赔我可逐案受理。
  据初步统计,无国籍人及国籍不明者原在华资产共约500户。其中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有近300户,内估值大约为800余万元。如此类资产全部补偿,并按50%的折扣计算,大约需付出400余万元人民币。为了尽早了结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个人提出的索偿要求,今后一律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关于产权证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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