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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公布)

  第一条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本着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企业),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中国银行办理贷款,必须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加强贷款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对企业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贷款方式分为:
  (一)中短期贷款;
  (二)买方信贷;
  (三)银行贷款;
  (四)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 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贷款方式分为:
  (一)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二)临时贷款;
  (三)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中国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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