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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
 《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1987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于1984年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对加强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土地管理法》是完全一致的。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城市规划条例》必须继续认真执行。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建国30多年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直主管城市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因此,城市规划部门主管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不能削弱,更不能把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割裂开来。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的严格控制,实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之前,须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在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用地之前,须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复核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切实避免确定的建设用地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的合理布局,防止建设用地同城市电力高压走廊、通讯走廊、收发讯区、规划道路、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人防设施等发生矛盾,确保按照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建设地段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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