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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987年4月17日发布)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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