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除另有协议外,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须保密。
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
(一)两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
1.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9年12月19日以前满期的土地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限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
2.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2049年12月19日的新的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
3.根据本附件第二节第(一)款第2项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开发土地),每年限于二十公顷。土地小组得根据澳门葡萄牙政府的建议,对上述限额的改变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4.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门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储备基金,存入在澳门注册的银行。必要时,澳门葡萄牙政府在征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将该项基金用于澳门过渡时期的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
(二)中葡土地小组是代表两国政府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
(三)土地小组的职责为:
1.就本附件第二节的实施进行磋商;
2.按本附件第二节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批出土地的数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3.审核澳门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议,并提出意见,供中方决定。
土地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四)双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五)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以澳门为常驻地。土地小组将工作到1999年12月19日为止。
(六)土地小组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
(七)土地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