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预算和税收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越1999年12月19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附件二: 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关实施,并为澳门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
为此目的,根据《联合声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
一、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
(一)联合联络小组为两国政府间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机构。联合联络小组不干预澳门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
(二)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
1.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实施进行磋商;
2.就与1999年澳门政权交接的有关事宜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3.就两国政府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等关系所需采取的行动进行磋商;
4.就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三)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组长和另外四名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四)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于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轮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门开会,此后以澳门为常驻地。联合联络小组将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
(五)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