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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均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主管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对中国其他地区的居民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采取适当办法加以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继续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外来投资。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
  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澳门货币发行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凡所带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澳门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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