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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原有法律所规定的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如组织和参加民间团体)、组织和参加工会、旅行和迁徙、选择职业和工作、罢工、宗教和信仰、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诉诸法律和法院的权利;私有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及其转让和继承权、依法征用财产时得到适当和不无故迟延支付的补偿的权利;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国籍、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文化传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照常活动,并可同澳门以外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关系。属于宗教组织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均可继续照常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上述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有权按现行规定得到不低于原来标准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公职(某些主要官职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的制度基本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诸如教学语言(包括葡语)的政策和学术资格与承认学位级别的制度。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保留其自主性,并可继续从澳门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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