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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四)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葡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
  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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