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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八)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管理费的控制和管理,节约经费支出。
                关于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条 企业的社长(厂长、经理)负责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的规程;
  四、执行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单独或会同财政、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执行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的奖惩决定;
  三、按期会审所属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法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监督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犯成本条例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企业对违法行为和有功人员的奖惩处理,检查执行情况;
  四、检查其他与成本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企业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相当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它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领导人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这为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但没有发生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五十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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