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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款,应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出版社的样本赠阅费、内部刊物费和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或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绘图复印等费用,按下列办法开支:
  一、出版社的样本赠阅费,是指出版社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留作内部用的工作样书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单位的样书费用,内部工作样书和给有关单位的样书应严格控制,经社长批准,按图书实洋转帐。
  二、内部刊物费,是指出版社为编辑、出版业务所用的内部刊物而发生的纸张材料、稿酬和印刷等费用,有收入的应将收入抵支出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三、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或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应由出版社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在成本中开支。
 第二十条 按规定列入商品流通费用的商品损失,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均先进商品损耗定额内的损耗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自然灾害、非责任事故造成的定额商品的损耗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商品损耗损失,一律不得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凡属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企业经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凡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必要时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图书发行企业列入成本的商品损耗和损失,按下列办法开支:
  一、商品盘亏,在定额以内的允许进入成本,超定额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商品盘亏定额,应分别不同销售部门(如开架门市、闭架门市、流动供应等),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商品责任制和盘亏比例包干的,其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低于定额损耗部分可以分成一部分或全部。赔偿后的净损耗和分成允许列入成本。
  二、在途商品损失,按发运章程规定,分别由调出单位或调入单位列入成本。
  三、滞销商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商品分年核价损失,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商品总定价的5‰,允许列入成本。滞销商品损失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每年库存商品分年盘点后,按库存图书总定价分年提取提成差价。其标准是:当年的不提;前1年的提取10%;前2年的提取20%;前3年的提取30%;前4年的提取40%;前5年和5年以上的提取50%。如果应提取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存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足,如应提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冲回。滞销书处理后的残值变价收入应冲减费用。
  四、古旧书、进口外文书、港台书、采取“呆滞损失准备金”的办法,其标准按销售总额的1.5%提取,发货单位按调出总额的3‰提取列入成本。处理这三类图书的滞销、降价、报废损失在呆滞损失准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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