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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出版、书刊印刷企业指生产成本,在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指商品流通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
  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
  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
  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企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出版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和校订费以及向其他出版社租型造货所支付的租型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与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
  二、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出版物生产加工过程中支付给印刷厂的制版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
  四、因出版社解除合同或中途停止出版造成的损失,出版物印刷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故变更书稿内容,而发生重制、重排、重印、换页或重装的工料费,出版发行过程发现的差错等所发生的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和费用;
  五、委托外地造货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
  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材料、书刊和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
  十、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
  十一、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二、出版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储运费、包装费、损耗费、宣传推广费、代办手续费;
  十三、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外事费、消防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本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检验费、仓储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出版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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