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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失效]

  国家核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小于销售和其他开支包干数的差额,中央财政对地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用当地议购粮食转为平价供应的,中央财政除比照合同定购的粮食拨给加价款外,每斤贸易粮再补贴六分四厘价款,由地方包干使用。
 2、凡用调入的议价粮转为平价供应的,中央财政除按调入地区综合平均的合同定购价与统购价的差额拨给加价款外,每斤贸易粮再补贴6分4厘差价款,由地方包干使用。调拨议转平的粮食,由调拨双方参照调出方合同定购价加6分4厘的差价款和调拨经营费协商作价。
  按国家计划收购和调入的议转平粮食,要随即转为平价库存,统计在中央议转平”项目内。
 3、国家核定的平价粮调出包干数,地方必须保证完成。对于未完成的部分,调出方要负担调入方议转平粮食的加价款和差价款。
 4、地方调入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含地方留成外汇进口顶抵中央调拨的部分),仍按现行调拨作价办法结算,顶抵调拨指标。进口粮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中央安排进口的大麦、绿豆等其他品种的粮食,由外贸部门代理进口,按进口成本加代理手续费拨交。属于国家计划内安排出口的粮食,仍按现行调拨作价办法结算。

四、加强对粮油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的管理

 1、按国家计划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加介款和议转平差价款,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包干金额,分季向财政厅(局)下达加价款支出预算指标。财政部门拨付给粮食企业的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第229款“粮油加价款”中。粮食年度终了后,财政厅(局)要及时编报粮油加价款决算,上报财政部。编报决算的时间、程序等具体事宜,比照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2、国家统一收购和进口的平价粮食和食油,地方转作议价销售、半高价销售或自行出口的,要按国家规定的议转平粮食的价格向中央财政缴回差价款和食油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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