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粮油购、销、调包干的精神,从一九八七年粮食年度起,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现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粮食收购财务包干


  国家下达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地方必须保证完成。合同定购内的粮食,中央财政对地方按收购的品种、等级、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计价比例结算加价款。如地方自行调整计价比例或加价幅度而增加或减少的加价款开支,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或留用。地方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要购买议价粮补足,议购价高于比例价的差价款,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地方超额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上交中央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补给议转平差价款,即每百斤贸易粮在合同定购价的基础上另加6.4元,或者按规定由中央拨给挂钩的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利息。

二、实行粮食销售财务包干


  国家确定的粮食销售计划,地方不得突破。凡比国家核定计划少销的粮食,留归地方使用,节省的价差款留给地方;凡比国家核定计划多销的粮食,由地方自行购买议价粮解决,所需议转平差价款,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地方如果动用国家库存,中央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议转平粮食的价格扣回差价款。
  糖奖粮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粮食收购和专项用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办理。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小麦、玉米各半的中等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差额拨给地方。
  以工代赈用粮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商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动用粮、棉、布库存的财务处理规定》中定的平均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差额,拨给地方。
  上述三项专项用粮的差价款拨补办法,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实行粮食调拨财务包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