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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7年4月8日发布)
 国发〔1987〕29号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各累建设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应当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国务院重申,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财政部报告。
 二、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近几年来国务院已经对某些行业采取了许多减免税措施。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 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口子。 对于中央已经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擅自层层加码。各地在试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
 三、借用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原则。用产品税和增值税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已批准者外,一律不得扩大。交纳所得税之前的还贷,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交纳所得税前还贷。
 四、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要坚持执行批发代扣营业税办法。对于偷税和抗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中,要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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