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87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
自1987年7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二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三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1.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四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道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五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