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第二十条 “施封号码”栏,填写施封环或封饼上的施封号码,封饼不带施封号码时,则填写封饼个数。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栏,规定由承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托运人”三字划消,规定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承运人”三字划消。
 第二十二条 “经由”栏,货物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时,本栏可不填;按绕路经由计算运费时,应填记绕路经由的接算站名或线名。
 第二十三条 “运价里程”栏,填写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的里程,但绕路运输时,应填写绕路经由的里程。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确定重量”栏,货物重量由承运人确定的,应将检斤后的货物重量,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用公斤填记。“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总重量。
 第二十五条 “计费重量”栏,整车货物填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规定的计费重量;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填记按规定处理尾数后的重量或起码重量。
 第二十六条 “运价号”栏按“货物运价分类表”规定的各该货物运价号填写。
 第二十七条 “运价率”栏,按该批货物确定的运价号和运价里程,从“货物运价率表”中找出该批(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填写。运价率规定有加成或减成时,应记明加成或减成的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事项,例如:
1.货车代用记明批准的代用命令;
2.轻重配装记明有关计费事项;
3.货物运输变更记明有关变更事项;
4.途中装卸的货物,记明计算运费的起讫站名;
5.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和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记明铁路分局承认命令;
  6.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站承运日期”和“到站交付日期”栏,分别由发站和到站加盖承运或交付当日的车站日期戳。
 第三十条 货票各联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填写,金额不得涂改,填写错误时按作废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