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1987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 自1987年7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到站、收货人各一份)。
 第三条 运单由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车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第四条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运单和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五条 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承运人对托运人填记事项除本办法第15条规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运人填写部分

 第六条 “发站”栏和“到站(局)”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哈)、(上)、(广)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京)字。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栏,填写到站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
 第七条 “托运人名称”或“收货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或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