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1987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 自1987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选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二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内,不得夹带下列物品:
1.金、银、钻石、珠宝、首饰、古玩、文物字画、手表、照相机;
2.有价证券、货币、各种票证;
3.危险货物。
第三条 托运个人物品,托运人应对每一货件进行编号,并将其编号分别填记于物品清单(声明价格的为个人物品声明价格清单)上和每件货物的货物标记(货签)总件数之后。例如总件数为15件,则填写15(1)、15(2)……15(15)。
个人物品除按规定拴挂货签外,要在货物包装上书写或粘贴与货签同样内容的标记。有包装的货件内还必须由托运人存放记有到站、收货人和地址的字条。
第四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托运人要求按声明价格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该批货物所声明价格的总金额(大写),并按规定提出物品清单。承运人对声明价格运输的物品清单应进行审核,并在每页清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名章。
第五条 按一批办理的个人物品,不得声明其中一部分物品的价格(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