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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1)核电厂运行结束时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
  (2)退役步骤及方法
  (3)退役各阶段的状态
  (4)退役各阶段的厂区保卫和环境监测。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图见附件五。

第五章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分为基本文件、支持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三类:
  (一)基本文件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工作所必需的资料。这些文件必须与相应的申请书同时提交。这类文件为:
  (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家计划委员会对《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电厂初步设计》的批准书
  (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厂址选择、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4)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
  (6)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7)核电厂的应急计划
  (8)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9)核电厂《退役报告》
  (10)其他指定的基本文件。
  (二)支持性文件是对审评过程中基本文件的补充,应在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以前提供。这些文件为:
  (1)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
  (2)核电厂调试报告
  (3)核电厂运行手册
  (4)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和报告
  (5)其他指定的支持性文件。
  (三)参考性文件一般不作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所必须提供的资料,但是,当对审评确需要时,也应能提交,如:
  (1)有关的核电厂设计图纸和计算报告
  (2)有关核电厂安全的研究、进展和试验的报告
  (3)核电厂维修规程
  (4)核电厂环境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确定。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
  (三)资料中所有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同时,对符号应做出规定。
  (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
  (五)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具有新内容和数据的修改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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