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
《条例》第
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 根据
《条例》第
三条和第
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核电厂的选址定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批准《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核电厂初步设计》及将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核电厂建设前的场地准备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的建造:根据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许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