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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5、根据上级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地震局备案。
  6、负责对本单位结余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涉及范围广、牵涉部门多,管理中要突出加强计划的综合管理环节,并注意搞好各部门的协调。各部门均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各种信息,计划部门应将综合计划平衡和执行情况及时提供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在责任包干制中,对一些定额、指标明确的项目任务,应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定额核算和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以提高经济效益,并要协调好横向业务部门的平衡工作。对一些定额不明确的项目任务,也应逐步健全其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工作内容、工作量、质量标准、负责人、时间进度及完成任务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责任包干制经费的管理按《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的器材设备管理按《国家地震局物资工作改革试行方案》执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对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分三级进行,国家局、各省局(办、所、队、中心)、台站(处、室)级。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按原下达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及已统一的标准、条例、规范、规定进行。检验中应实事求是,台站级的检验工作对省局级负责,省局级的检验工作对国家局级负责。各级检验情况均应向上级呈报责任包干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简表。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检验、复查或抽查下级的检验结果。
 第十四条 各省局(办、所、队、中心)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各责任包干任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和健全其正常的观测质量和成果的检验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项目和任务,可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和检验形式。
 第十五条 对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个人,要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单位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与单位和个人工作成果挂钩。
 第十六条 完成年度责任包干项目计划未达到75%以上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上级主管部门要考虑调整下一年度的任务和经费的安排,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酌情扣回其职务工资和奖金。
  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伪造成果者,各级主管部门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直至扣发奖金和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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