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原则上尊重上级领导部门明确的各类计划项目间的经费切块比例关系。
第七条 编审程序要求
(一)每年八月各单位应按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要求申报下一年度责任包干制项目任务建议计划。
(二)国家地震局在第四季度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并于十二月底前向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责任包干制项目和任务及经费总额与各项各类经费划分控制指标。
(三)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计划,按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并于一月底上报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国家局如无异议,即按计划预算申请拨款。
第四章 责任包干制的管理
第八条 责任包干制项目采用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市)地震局(办)、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并以各单位为主的管理办法。管理中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一)国家地震局一级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确定下属各单位的方向、任务、人员编制及主要工作要求(如,可提出台站改造、仪器更新、流动测量、指导性科研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必须确保完成的主要项目)。
2、负责制定和调整责任包干制各项各类任务经费的定额标准,和切块比例的控制指标。
3、负责组织对全国一、二类基本台站和重点监测流动观测质量成果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负责对全国重点监视区的震情分析预报工作及全国大震速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负责制定适合地震系统实际、又有利于推动改革的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协调各单位在执行责任包干制项目任务中的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和经费标准事宜。
6、有权检查和监督各单位责任包干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安排的项目和经费不当,可采取干预措施。
(二)各省(自治区、市)地震局(办),直属单位的管理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责任包干制任务的要求和经费指标,确定具体项目及相应的经费限额。为确保监测、预报任务的完成,业务经费和人员行政事业公用经费间的比例,原则上不宜变更国家地震局下达的核定数。如需调整,幅度不宜太大。
2、负责组织责任包干制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和评比工作,并每年向国家地震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3、在实施中,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不违反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
4、除国家地震局负责验收的项目任务外,均由各单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包干任务。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检查、验收标准,完善检查、验收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成果评定和奖励按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