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科研、监测、预报、技术、开发、管理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应有不同的成果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
当前应特别强调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抓好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计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二十一条 地震系统计划管理机构分为国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直属单位两级。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是国家地震局的计划工作职能部门,主管综合计划的编制和各专项(部门)计划的综合平衡,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规章制度和办法。
2.组织和指导地震事业各类计划的编制,进行总体综合平衡。
3.汇总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
4.编报、编制和调整地震事业经费与科研经费计划,并监督其经费的使用。
5.负责国家地震局下属各单位方向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发展计划的管理。
6.组织计划管理干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震局有关业务部门是专项计划的管理单位,其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方向,技术体制和技术政策,拟定总体发展布局方案,编好专项(部门)规划和计划。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规章制度。
3.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国家地震局管理的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和实施。
4.指导国家地震局下属各单位专项(部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局属各单位之间的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合作与协调,做好国家地震局系统计划和专项计划内部各分支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
6.做好本部门局管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成果的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局直属单位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能是:
1.根据国家地震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地震特点、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优势,编制中期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搞好综合平衡。
2.根据本单位的方向任务、科研力量和技术条件,组织国家地震局管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实施。
3.负责组织本单位责任包干计划项目的管理。
4.负责本单位计划内与计划外项目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