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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1.注意研究并把握地震事业发展与国家给予条件的协调一致,管理体制与监测科研任务的相适应,科技开发与国家任务的协调,学科(或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相互渗透等重大问题。
  2.以长远规划为指导,中期计划为依据,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加强监测预报、科研、教育、基本建设及生活福利之间的宏观比例协调。
  3.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的原则和当前科技发展水平与对地震趋势的认识能力,统筹考虑并及时调整监测预报系统的布局,各类项目资金安排的比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4.加强包括统计工作在内的各种信息收集与反馈系统的建设,做到信息资料的迅速分析,准确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组织计划调度。

第五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业务管理部门,均应切实抓好计划的组织实施。计划的实施包括计划的执行、检查和总结等环节。
  计划的实施由项目任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由各级计划部门总结汇总。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每年七月份检查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以简表形式报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同级计划部门。十二月,进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经各单位计划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地震局。
  各级计划、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中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一般在中期计划执行期内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七条 计划的检查分两级进行
  国家地震局管理的项目任务由国家地震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各单位管理的项目任务由各单位自行检查,国家地震局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计划检查可采取自检、互检、组织专家评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检等多种形式。检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工作汇报、工作报告、学术报告和现场了解等方式进行。
  计划项目任务结束,业务主管部门须组织验审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
 第十八条 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计划确定的项目任务,执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目标、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指标。未经原计划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上述任一指标者,均视为未完成任务对待。当年未完成任务者,次年不再安排任何项目任务。
  确因条件改变,需变更年度计划确定的任务指标时,一般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原计划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项目主管部门亦不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改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变更计划期内所确定的项目任务。确需变更的,应获得原计划审批部门的批准,否则项目执行单位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一经完成,应按计划提交成果报告。成果管理是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计划总结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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