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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3.综合性的及各专项的长远规划草案,经局学术委员会审议,局党组审查批准,下达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第十条 中期计划的编制
  1.在前期计划的第三年六月份之前,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在各业务部门的配合下,根据国家关于编制中期计划的要求,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中期计划编制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下发。
  2.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国家地震局中期计划编制方案和地震系统长远规划的要求,编制各单位、各部门(专项)中期计划草案,报国家地震局。
  3.国家地震局计划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在各单位、各部门(专项)中期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和科学论证,编制地震系统综合性中期计划草案,经局学术委员会审议,局党组审查批准下达各单位、各部门执行。
  4.地震系统中期计划的编制,应在计划实施期前半年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1.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每月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大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下发,用于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国家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五月底前公布下年度地震科学基金指南、地震科技招标合同项目及标书。
  2.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的部署和年度计划建议大纲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计划(包括承包合同项目和责任包干项目)建议草案,于每年八月一式八份上报国家地震局。
  根据地震科学基金和地震科技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七月上报科学基金和招标合同项目的申请。
  3.国家地震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草案分别进行审查、平衡和汇总,于十月十五日前分别提出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各专项计划之草案,交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编制出地震系统年度地震事业综合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于每年十二月统一下达。
  合同制项目和科学基金制项目计划,亦应于年底前办完手续。

第四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地震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是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核心。做好地震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是保证地震事业持续稳步发展、防止各种项目安排比例失调和发展速度出现不平衡的重要环节。
  各计划编制单位在提出项目、任务时必须树立综合平衡的观点,并注意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地震事业的系统(或综合,下同)计划,要以单位(或专项,下同)计划的综合平衡为基础;各单位计划要服从于系统计划的综合平衡,必要时单位计划要在系统计划综合平衡的指导下进行相应地调整。
 第十三条 地震事业计划综合平衡的基本任务是:按项目的任务和性质,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财力,求得各类项目投资比例的大致平衡,发展速度的基本协调,投资与效益的一致。

第十四条 地震事业计划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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