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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远规划是指十年以上的远景计划,是属于地震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主要是确定计划期内的地震事业发展方向、目标、布局和重大的比例关系、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及制定实施计划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它在地震事业发展计划体系中处指导地位。
  中期计划是指三至五年计划,是把长远规划任务具体化,以指导近期地震事业的发展,是地震事业计划的主体,是实现长远规划的重要步骤。中期计划要对计划期内的地震事业发展基本任务、具体目标、主要的建设和科研项目,各项重要指标,以及实现计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等,进行综合平衡,作出具体安排,规定出分年度的指标和进度。中期计划是联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纽带,是地震事业计划体系中的中心环节。
  年度计划是中期计划的执行计划,并结合震情发展趋势,可能提供的各种条件,以及中期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指标和进度制定的当年实施计划。
 第七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纵向层次关系分国家地震局系统计划和各单位计划。系统计划是单位计划的有机组合,体现了地震事业的总任务、总目标,具有全局意义;单位计划是系统计划在某一局部、某一目标的分解。单位计划必须服从系统计划的指导和协调;系统计划须以单位计划为基础。
 第八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横向管理关系分综合计划和专项(部门)计划。综合计划是国家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地震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可能提供的客观条件,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的地震事业计划。专项(部门)计划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部门事业的发展计划。
  地震事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1.地震监测与科技计划;
  2.物资装备和技术引进计划;
  3.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机构设置和人员发展计划;
  5.地震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
  6.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
  7.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8.科技情报、图书、出版计划;
  9.其他专项事业发展与保障计划;
  10.地震事业经费计划。
  综合计划必须以专项(部门)计划为基础,专项(部门)计划必须服从综合计划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
  1.国家地震局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编制长远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地震工作实际,提出编制长远规划的方案和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下发有关单位。
  2.国家地震局计划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长远规划编制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状的调查,并认真分析研究和科学预测,提出长远规划编制大纲。依据大纲编制各专业及各项事业的专项规划,在各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编制综合性长远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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