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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文件
 ((87)震发计字第120号)
 关于下发《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
 (试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震系统计划管理,健全地震事业计划管理制度,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国家地震局在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人力制订了《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和《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责任包干制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件1:    国家地震局地震事业计划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震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地震事业计划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事业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贯彻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结合地震科学发展实际水平,正确处理地震事业的长远与近期、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巩固与发展、重点与一般、投资与效益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运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地震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地震工作是从事地震灾害防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地震事业计划遵循“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报和工程地震的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的新时期地震工作方针。
 第四条 地震事业计划是地震工作管理的核心,主要任务是:制订地震事业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其实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强化科技成果和工作成果的管理、应用;培训地震事业计划管理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地震事业计划管理采用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上述计划外任务的市场调节三种形式,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地震事业计划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包干制、合同制和科学基金制。责任包干制是地震事业计划的主体。
  承包合同制项目为指令性计划,科学基金及招标合同制项目为指导性计划,这两类性质计划均属国家地震局管理。责任包干制项目采用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与局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并以各单位为主的管理办法,其中监测预报任务具有指令性计划的性质。

第二章 地震事业计划的分类

 第六条 地震事业计划按编制期限分为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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