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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质量奖奖励办法(修订)

铁道部质量奖奖励办法(修订)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争创优质量产品,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要把提高质量与职工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贯彻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金应发给在全面质量管理和产品、运输、工程、服务创优活动中有直接贡献的人员;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无关人员不奖,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章 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对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公布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铁路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条例》,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授予“铁道部质量管理奖”
 第四条 “铁道部质量管理奖”由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荣誉称号自命名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经再次申报、审定,可连续命名。
 第五条 对获奖企业,颁发“铁道部质量管理奖”奖牌一面,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章 优质产品、优质工程的奖励

 第六条 对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命名的优质产品的生产工厂,颁发该项产品的“铁道部优质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对获得“铁道部优质产品”证书的工厂,由部颁发一次性奖金,奖励创优有功人员。
 第八条 对说不定为铁道部优质工程的有关设计、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及物质奖励。

第四章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奖励

 第九条 对于符合国家经委“质量管理小组条例”,通过部成果发表会评选出来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授予“铁道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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