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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企业的房屋应考虑“级差地租”因素,根据其所处地段和房屋的质量和结构,按照重估完全价值及新旧程度(即现值)重新作价(产权不属于企业的房屋,不列作拍卖财产);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和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也一律按现值重新作价。
  土地不列入拍卖的资产,但应收取使用费,视同拍卖收入处理。
 (二)流动资产的作价
  1、企业的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在途商品及材料),属于国家统一订价的部分,按原帐面购进价加合理费用作价。拍卖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商品价格,可相应调整库存。属于议价购进的商品,按现购进价加合理费用作价。对于个别长期积压、残损变质的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折价计入拍卖价格。
  2、企业的家具用具和包装物料用品,一律按现值重新作价。
  3、企业的银行存款、专项存款以及库存现金,经核实后一律按帐面金额视同拍卖收入上缴财政或计入拍卖价格。
  4、企业的未决损益、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和基金,要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拍卖前摊提、处理完毕,不计入拍卖价格。
 (三)其他财产的作价
  1、企业的帐外物资,一律按现值重新作价。
  2、企业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一律移交企业主管部门。
  3、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也应适当作价计入拍卖价格。

三、未清税款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对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未清税款及债权债务,应当在拍卖前清理完毕。
 (一)企业未清的税款(包括多交或拖欠的税利)一律在拍卖前清缴完毕。
 (二)企业间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以及企业内部的债权债务,如欠发职工工资、职工欠款等,一律由企业在拍卖前结清。
 (三)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应按审批权限,在拍卖前报批核销,作财产损失处理,不计入拍卖价格。企业一时无法收回的呆帐,移交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催收,收回后视同拍卖收入处理。

四、拍卖方法和拍卖收入的处理

 1、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时,凡具备条件的,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其标底价不能抵于按上述作价办法计算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财产现价的总和。
 2、拍卖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收清,个别确有困难的,可由购买者分期偿付,但须有担保人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偿付期限由各地自定,但最长不应超过一年;所欠价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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