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经批准,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贷款;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贷款;
7.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资不予贷款;
8.对个体户不发放外汇贷款。
三、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
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在批准贷款后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大致分为贷款的执行期,贷款的回收期和贷款的总结期三个阶段:
(一)贷款执行期。贷款执行期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保证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1.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批准后,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借款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银行要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保证按用汇进度供应资金。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2.对已经批准的贷款项目,要立即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材料目录,填制“贷款项目档案卡片”,内容包括:(一)贷款项目基本情况;(二)贷款合同中的基本条件;(三)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用款情况;(五)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六)实际还本付息情况。上述各项要在项目执行和还款过程中随时填列,以实现项目档案的规范化。
3.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企业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银行备查。银行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汇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合同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不予支付。银行内部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非法汇出。
4.用汇额度的调整和注销。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额度,经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信贷计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不完的,要及时办理额度注销手续。自贷款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企业提不出订货卡片或从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不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的,银行有权主动撤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