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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对小型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2.经过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一般要占总投资的30%以上。
  3.借款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以及落实国内配套设施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产品销售预测和贷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的有关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用出口收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企业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合同和还汇合同;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银行认为必要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年度用汇指标的证明文件。
  7.要提供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必要时应由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8.外汇贷款必须坚持担保制度。借款单位要提供担保单位出具的、银行认可的担保函。外汇贷款的担保单位必须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外汇或人民币收入。
  9.两家以上银行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银行与企业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0.要提供项目投产后有关专业银行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11.银行认为需要的有关其他的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贷款的审批权限。
  1.具备条件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下的贷款项目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审批;权限以上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级银行不得化整为零超权限批准贷款。
  2.由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企业需要追加贷款时,管辖分行不得自行办理(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重新审批;管辖分行在审批权以内批准的贷款,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批贷款总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10%的(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所属分支行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情况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适当授权,但授权的额度最高不超过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本身批准权限的50%;条件不具备的分支行不要授权。
  4.有权批准贷款的各级银行,都要经过集体讨论由主管行长或行长进行审批。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的信贷处长是否应有一定的审批权限,由分行自行确定。但对科长(含科长)以下的信贷人员不要下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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