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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失效]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6、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二)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如煤炭维简费等)。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

二、应税额的计算办法

  增值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一)产品销售收入额的计算
  1、产品销售收入额包括:
  纳税人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额,包括纳税人以销售产品为条件,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工业企业自销的应税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计征增值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征税,但是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的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税。
  3、工业企业将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4、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税产品的计税金额比照第3项的规定办理。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和基建单位等等)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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