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办法
一、扣除项目和扣除项目金额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①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②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③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修用的各种材料等。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材料。④包装用辅助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3)零部件(半成品):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备件,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备件。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指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家俱用具、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如铸造用煤。
(2)动力用燃料。如发电用煤。
(3)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如取暖用煤。
(4)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
(5)为生产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4、外购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5、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