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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 集体和个人, 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止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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