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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
 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
 有关税收待遇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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